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、自覺性,規范員工行為,提高員工素質,維護公司正常生產、經營、管理秩序,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章 獎 勵
第三條 獎勵范圍。
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:
1. 在完成公司工作、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;
2. 在技術、產品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;
3.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、有實效的;
4. 保護公司財物,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;
5. 在公司、社會見義勇為,與各種違法違紀、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;
6. 對突發事件、事故妥善處理者;
7. 一貫忠于職守、認真負責、廉潔奉公、事跡突出的;
8. 全年出滿勤的;
9.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;
第四條 獎勵規則。
1. 記大功對象。
(1)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;
(2)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、革新,成效卓越者;
(3)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,避免重大損失者;
(4) 對天災、人禍、犯罪等現象,不顧安危,見義勇為者;
(5) 開拓公司業務,經營業績(利潤、營業額)驕人者;
(6)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。
2. 記小功對象。
(1)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;
(2)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、革新,成效優秀者;
(3)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,及時制止,避免較大損失者;
(4) 見義勇為,獲得好評、稱贊者;
(5) 開拓公司業務,經營業績優良者;
1.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,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,報人事部;
2. 人事部審核決定,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;
3.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;
4.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,并張榜公布;
5.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;
6.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,
第五條懲罰條例
1. 精神處罰。
(1) 口頭警告;
(2) 書面警告;
(3) 記小過;
(4) 記大過。
2. 物質處罰。
(1) 一次性罰金;
(2) 降級、撤職(減薪);
(3) 留用察看;
(4) 辭退。
第六條 過失分類。
(一) 甲類過失。
1. 記大過后仍再犯;
2.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、管制、罰金、判刑;
3. 盜竊財物,挪用公款;
4. 觸犯公司規章制度、嚴重侵犯公司權益;
5. 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;
6.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;
7. 多次欺詐、謾罵、威脅主管;
8. 利用職權謀私、受賄,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;
9. 有重大泄密行為。
(二) 乙類過失。
1.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,造成重大損失;
2. 損失/遺失公司重要物品、設備;
3.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;
4.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,弄虛作假;
5. 泄露公司機密;
6. 品行不正,有損公司名譽;
7.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,任其發生;
8.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;
9.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;
10. 在公司內打架,從事不良活動。
(三) 丙類過失。
1.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;
2.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、設備,教唆他人;
3. 工作不力,屢勸不聽者;
4. 服務態度惡劣,與客戶爭吵,影響公司聲譽;
5. 在公司內喧嘩、擾亂秩序、吵架、不服糾正者;
6.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;
7. 連續曠工2天;
8. 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,言語粗暴;
9. 造謠生事。
(四) 丁類過失。
1. 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;
2. 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;
3. 教育培訓無故缺席;
4. 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;
5. 浪費公司財物;
6. 遇非常事故,故意回避逃離者;
7. 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,不按規定請假、銷假;
8.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。
第七條 處罰標準。
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(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%),或決定減薪降職,乃至辭退。
1. 員工曠工。
(1) 曠工1天,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%;
(2) 曠工2天,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%;
(3) 曠工3~4天,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%;
(4) 曠工超過5天,辭退。
注: (1) 遲到、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;
(2) 遲到、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,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。
2. 病假。病假超過標準,1天扣除10%效益工資。
3. 事假。
(1) 事假超過標準1天,扣10%效益工資;
(2) 事假超過標準2天,扣30%效益工資;
(3) 事假超過標準3天,扣50%效益工資;
(4) 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,可辭退。
第八條 處罰程序
1. 員工違紀后,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。
2. 各類處罰的過程。
(1) 口頭警告,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,可報人事部備案;
(2) 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,經人事部審核,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,總經理簽字生效;
(3) 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。
3. 申訴。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。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。
4. 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,并予公告。
5. 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,可撤銷處罰。